《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深化医改以来,各地补短板、强弱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守门人”作用不断彰显。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有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地域差异等有关要素的基础上,我委组织专家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部分地方绩效考核工作实践,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指导意见》明确了考核主体和对象。一是关于考核主体。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众多,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考核工作由国家层面提出指导意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二是关于考核对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对象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由举办主体对机构开展运行评价。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2项指标构成。服务提供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综合管理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可持续发展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满意度重点评价患者和医务人员两个方面满意度。

《指导意见》指出,绩效考核工作由绩效考核准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绩效考核实施、绩效考核反馈与改进4个环节组成。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改进,改进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化等支撑体系建设。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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